四川省药品监督办理局关于拟撤销一批一般化妆品存案的布告


时间: 2024-03-07 18:20:20 |   作者: 清洁类

  依据《化妆品监督办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存案办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施行〈化妆品注册存案材料办理规则〉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存案人应当经过国家药监局新注册存案渠道,提交存案时刻满一年一般化妆品的年度报告。现我局拟撤销在规则期限内(2023年3月31日前)未经过国家药监局化妆品注册存案信息服务渠道提交年度报告的四川省存案产品(见附件1),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公示期届满未收到贰言,或经审阅贰言未被采用的,将对上述化妆品撤销存案。

  上述相关这类的产品存案人对被撤销存案产品有贰言的,请于公示期内,带着有用市场主体挂号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一般化妆品撤销存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四川省药监局(地址:成都市玉沙路98号A区)提出陈说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抛弃陈说和申辩的权力。化妆品存案人、境内责任人未提出陈说和申辩,或抛弃陈说和申辩的,或经依法审阅贰言未被采用的,我局将对其相关一般化妆品撤销存案。

  1.四川省拟撤销一般化妆品存案产品的清单2.一般化妆品撤销存案申辩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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